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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权利_2021年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证《综合素质》核心讲义
发布时间:2020-10-28   教师资格

学生的权利_2021年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证《综合素质》核心讲义。

  学生的权利_2021年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证《综合素质》核心讲义

  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以及作为学生这一特殊群体所享有的权利。

  (一)生存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二)学生的受教育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生的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教育年限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

  受法定教育年限是指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满法律规定的教育年限,学校和教育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学习权是指学生有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在校学习的权利。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活动,诸如听课、做作业等的权利。

  公正评价权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要求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的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的权利。

  (三)学生的人身权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包括: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等。

  身心健康权是最基本的人身权,包括保护中小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 。

  人身自由权是指未成年学生有支配自己人身和行动的自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未成年学生,如教师不得以各种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人格尊严权是指学生享有受他人尊重,保持良好形象及尊严的权利。如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谩骂、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

  隐私权是指学生有权要求拥有私人的、不愿或不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教师不应随意宣扬学生的缺点或隐私,不应随意私拆、毁弃或采取强硬态度拆毁学生的信件、日记等。

  名誉权和荣誉权是指学生有权保有大家根据自己日常生活行为、作风、观点和学习表现而形成的关于其道德品质、才干及其他方面的正常的社会评价,有权保有凭借自己的优良行为而得到特定社会组织授予的积极评价或称号,他人不得歪曲、诽谤、诋毁和非法剥夺。教师对学生的荣誉称号及智力劳动成果,不得随意剥夺和侵占。